導讀:本期推送的案例為我所代理的一起離婚糾紛案件。劉女士的訴求是離婚,且由于自身患有疾病,且無穩定的工作,為了孩子考慮,希望撫養權歸男方,自己適當地承擔一部分撫養費。但是一直以來,男方以各種理由推脫。無奈,便委托我所代理案件。訴前數次調解無果,便提起訴訟。最終法院判決雙方解除婚姻關系,孩子撫養權歸男方。此案從接受委托到結案僅用時兩個多月,當事人非常滿意,特送來錦旗表示感謝。
基本案情:劉女士與王先生于2016年登記結婚,并育有一子,隨其爺爺奶奶生活;楹筚徺I了一輛小客車,車輛登記所有權人為劉女士。由于雙方婚前缺乏了解,性格不合,且婚后共同生活時間較短,王先生未盡到丈夫應盡的責任,導致雙方矛盾不斷,沒有真正建立起夫妻感情,始終無法進行有效溝通,婚姻關系早已名存實亡,繼續生活下去對雙方都是一種折磨,也不利于孩子的健康長,故起訴至法院要求離婚。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與被告在民政局進行婚姻登記,且領取結婚證,雙方系合法夫妻關系,F雙方均同意離婚,故對原告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子女撫養問題。撫養權的確定應當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原、被告雙方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綜合考慮,且八周歲以上子女愿跟隨一方生活的,應考慮其意愿。本案中,原被告雙方的婚生子一直隨被告方生活,從有利于照料子女生活、學習及健康成長等因素考慮,原被告雙方的婚生子由被告撫養為宜。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撫養費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在庭審過程中,原告陳述自己無固定工作,平日打零工,月收入在2000元左右。因此,參考原被告雙方的負擔能力,結合本地實際情況,酌定原告每月支付撫養費700元至年滿18周歲止。
關于財產分割問題。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財產為小型普通客車一輛,庭審中原被告雙方共同認可該車輛現價值為70000元,該車輛尚有27000元貸款未還。考慮到被告主張且原被告均同意該車輛所有權歸原告所有,原告向被告支付車輛折價款。故法院確認車輛的所有權歸原告所有,車輛剩余貸款由原告償還,原告向被告支付折價款21500元。
關于婚前個人財產問題。被告主張其婚前購買洗衣機一臺、冰箱一臺、空調一臺、創電視機一臺、床一張、電視柜一個、沙發一套、衣柜一個、鞋柜一個、茶幾一個,上述財產應屬于其個人財產,原告在庭審中認可上述財產系被告婚前購買,故法院確認上述財產應屬被告的婚前個人財產。
關于被告主張通過銀行轉賬向原告轉款的68200元要求返還的問題。法院認為,上述轉款發生在原被告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為原被告雙方的夫妻共同財產,但同時原告辯稱上述款項已用于購買案涉車輛及生活消費支出,且根據原告提供的案涉車輛的行駛證顯示案涉車輛的購買時間在上述轉款期間內,同時,被告也未向法院提交相關證據證實上述款項現仍然存在,故對被告的該項辯稱理由,不予采信。
關于被告要求原告承擔由被告父母支付的孩子開銷共計6777.5 元的問題。法院認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被告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原告未承擔撫養義務,且原告對被告的該項主張也不予認可,故法院不予采信。
綜上,判決如下:
一、準予原告和被告離婚;
二、原告和被告的婚生子由被告撫養,原告每月支付撫養費700元至年滿18周歲止;
三、小客車所有權歸原告所有,車輛剩余貸款由原告負責償還;原告向被告支付車輛折價款21500元。
四、被告的婚前個人財產洗衣機、冰箱、空調、電視等歸被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