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73歲的張大爺是一家火鍋店的保安。某天晚上,張大爺像往常一樣騎著電動車下班。當他行駛至道路交叉口時,與醉酒后駕駛小轎車的王某發生交通事故。隨后,張大爺被送往醫院治療。交警大隊出具的事故認定書認定,王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張大爺次責。
雙方就賠償事宜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故張大爺委托我所提起訴訟,請求對方賠償自己因此次事故所產生的醫療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誤工費、護理費、鑒定費、交通費等各項損失。
經查,肇事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訴訟中,在辦案律師的協助下,張大爺申請了傷殘等級、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鑒定。鑒定所出具鑒定意見書,認定張大爺構成十級傷殘;誤工期為110日,護理期50日,營養期為50日。
王某辯稱:
交強險部分由保險公司先行賠付,不足的部分,自己愿意賠償,但是不合理部分不予認可。另外自己已先行支付2萬元,應予以扣減。
保險公司辯稱:
1.事故認定書上顯示王某醉酒駕駛,屬法律禁止性行為,交強險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若法院判令賠償,將取得追償權。
2.原告的傷殘鑒定結論較高,保留重新鑒定的權利。
3.訴訟費及鑒定費屬間接損失,自己不承擔。
4.對于原告所主張的精神撫慰金,不承擔賠償責任;且精神撫慰金過高。
5、原告已達退休年齡,應證明自己收入情況。
法院經審理認為: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受害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本案中,根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某承擔主要責任,張大爺承擔次要責任,故王某應承擔80%的賠償責任,張大爺自行承擔20%的責任。因王某購買有交強險,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張大爺財產損失以外的合理損失由保險公司在其承保的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超出部分按照80%的責任比例由王某進行賠償。由于王某系醉駕,保險有權向其追償。
01關于精神損害賠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人身傷亡’,是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權人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等人身權益所造成的損害,包括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和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規定的各項損害!币虼,精神撫慰金應當在交強險限額內予以賠償。根據雙方事故責任,酌定精神撫慰金為3500元。
02關于鑒定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辫b定費屬于該規定費用范疇,故應由保險公司承擔。
03關于誤工費
二被告對原告提供的工作單位證明、營業執照、事故發生前6個月的工資表等證明誤工費的證據三性均不認可,認為其在事故發生時已年滿73周歲,已達退休年齡。經查,原告稱其在火鍋店當保安屬實,月工資2700元符合當地該工種的工資水平,法院予以認定。
04鑒定結果
鑒定意見書系經法院依法委托,由具有相關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程序合法。被告認為三期過高,但未申請重新鑒定,亦未提出實質性異議,對該證據法院予以認定。
綜上,最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張大爺各項損失共計50981.1 元。保險公司就該賠償款享有向王某追償的權利。
律師說法:確認誤工費是實現民事權利公力救濟一種方式,與受害人的年齡無關。受害人是否有權主張誤工費的判定在于是否具有勞動能力,不以法定退休年齡界定,而以實際遭受的損害為依據。即只要遭受了收入的喪失或減少,無論年齡多大,都可以計算誤工費。
對于當事人而言,如果要主張誤工費,需要履行好自己的舉證義務,對于存在固定工作單位或者正式單位的,長期且固定的銀行工資流水、上下班打卡記錄、用工單位證明、勞動合同等都可以作為證據提交;對于沒有固定單位的靈活用工人員,舉證存在困難的,可盡可能進行綜合舉證,例如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證明,靈活用工的雇主或同事證人證言等,以期達到證明標準,得到法院的支持,否則將承擔舉證不能的訴訟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