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戀愛期間,男女雙方相互間的財務往來比較常見,或是表達愛意,或是共同承擔生活開銷……那么,戀愛期間轉賬,分手后發生糾紛,該如何認定呢?本期推動的案例為我所代理的一起不當得利糾紛案。原告要求我方當事人歸還在戀愛期間轉賬的15萬余元,在律師的幫助下,最終法院駁回了原告大部分訴訟請求,當事人僅需支付原告2萬余元。
案情回顧:王小虎與張小萌曾系戀愛關系,在戀愛期間,雙方互有經濟來往。分手后,王小虎以不當得利起訴張小萌返還其現金15余萬元。
原告王小虎稱:雙方于2016年打工相識后相戀,戀愛期間,張小萌讓自己陸續為其轉款共計258274.64元。后張小萌陸續歸還部分款項,剩余部分至今未還。故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張小萌歸還自己的153409.64元。
承辦律師認為:
1、我方當事人即被告與原告交往期間,雙方互有資金往來,轉賬性質為自愿贈與,不符合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
2、被告與原告交往期間,原告轉賬錢財用于雙方共同生活支出,原告要求被告返還轉款無法律依據;
3、原、被告分手后,雙方就往來轉賬進行了結算,原告出具聲明一份,其內容為“聲明 張小萌不欠王小虎一分錢,特此聲明 王小虎愿意等張小萌一輩子。特此聲明,聲明人王小虎2020年2月29日!币虼藦埿∶任辞吩娼疱X,雙方不存在經濟糾紛;
4、原告自2020年2月至今未對結算聲明提出異議,已超過訴訟時效;
5、原告所訴陸續向被告轉賬25萬余元不屬實,實際轉款數額經核算為10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不當得利是指得利人沒有法律依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贈與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的行為。
本案中,原告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與被告共同生活期間自愿給付被告的財物,屬于贈與行為,而非不當得利,且原告在2020年2月29日雙方解除戀愛關系時,明確表示被告不欠其錢,故,原告要求被告返還其2020年2月29日前轉賬支付給被告的款項,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原、被告于2020年2月29日解除戀愛關系,在此之后雙方仍互有微信轉賬交易往來,原告向被告轉賬41657元,扣除被告已向原告轉賬支付的18239元,下余23418元被告未能提供足夠證據證實其有合法占有該款項的事實及法律依據,故,原告要求被告返還23418元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
本案經調解,未達成一致意見。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判決如下:
一、被告在返還原告23418元。
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律師說法:戀愛期間,戀人之間互相轉款、發送紅包的情形十分常見。但對于錢款性質,一般既無書面的憑證也沒有相應的明示說明,一旦戀愛關系破裂,該款項是基于贈與法律關系還是借貸法律關系,決定了一方有無返還的義務。那么,戀愛期間的借款和贈與如何區別及認定呢?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承諾到期返還的合同,合同雙方需達成出借和使用資金的合意,自然人之間的借款需出借人實際給付出借款項。構成民間借貸關系具有兩個要件:一是存在借貸合意,二是出借人實際提供款項。借款到期后,出借人可以要求返還。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贈與方一經交付,不能要求返還。
認定借款還是贈與應綜合考慮,雙方的感情程度、轉款附言、金額的特殊含義、資金用途等因素。
對于主張戀愛期間的借款,鑒于其關系的特殊性,在互相轉款時要有明確的轉款附言,并在微信、短信聊天中對轉賬性質予以確認。
【溫馨提醒】戀人之間常會轉賬、發紅包表達愛意,且因信任或礙于面子,不會將轉款的內容明確約定,也不會讓對方出具借條。分手后,因此發生的糾紛往往難以舉證。《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條規定,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戀人之間的轉款若沒有贈與的意思,又怕訂立書面的借款合同、簽署借據破壞雙方感情,就應該在轉款時表達明確,并留存證據。如果分手后想追回借款,那就應該按照法律規定,訂立借款合同,明確對利息進行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