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基本案情:
2022年5月的一天,17歲的馬小明(化名)駕駛二輪電動車行駛至某小學處,與橫過機動車道的王大爺相撞。事故發生后,馬小明駕車逃逸,事故認定書認定馬小明承擔全部責任。
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王大爺便委托我所代理案件,將馬小明及其父母告上法庭,請求法院依法判令上述被告賠償自己的醫療費、后續治療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護理費、鑒定費、交通費等各項費用。
02為了支持主張,特向法院提交如下證據:
1、王大爺的身份證復印件;用于證明身份信息。
2、事故認定書;用于證明侵權事實的發生、責任劃分。
3、馬小明及其父母的戶籍信息;用于證明其身份信息。
4、醫院診斷證、出院證、病歷、住院總清單、總發票、 門診發票等各項票據;用于證明因此次交通事故受傷的治療和花費情況。
5、王大爺的誤工證明和戶口本復印件;用于證明誤工費用按照實際誤工計算。
6、護理人的戶口本和身份證復印件;用于證明護理人的身份信息。
7、鑒定所出具的司法評估意見書和鑒定費發票。用于證明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二次取出內固定費用以及此次鑒定所需的鑒定費用。
03法院經審理認為:
一、1.交警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被告馬小明駕駛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未遵守有關交通安全規定,未分道通行是發生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據此,交警部門認定被告承擔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不承擔責任。該事故認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責任劃分明確,予以采納,F原告因交通事故受到傷害,要求被告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理由正當,依法予以支持。
2.被告馬小明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其過錯造成原告的損失,應由其法定監護人也即其父母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二、原告主張的各項損失:
1.醫療費,原告住院期間支出醫療費、門診費元,出院后復查費用,均屬于實際損失,且原告提交了住院病歷、醫療費發票、醫囑單、檢查報告單等予以證實,依法予以支持。
2.營養費,參照鑒定機構營養期90天的鑒定意見,每天按照20元計算,為1800元。
3.住院伙食補助費,原告住院20天,每天按照50元計算,為1000元。
4.后續治療費,因該費用尚未實際發生,原告可待內固定物取出后另行主張,本案不做處理。
5.輔助器具費,原告住院期間外購“高分子夾板”支出560元,符合原告傷情需要,且有出院證中出院醫囑記載予以證實,予以支持。
6.誤工費,原告提交了村委會出具的證明,證實了其系村保潔員以及月收入600元的事實,且有經辦人簽名及聯系方式,故對其誤工費予以支持,參照鑒定機構誤工期180天的鑒定意見,為600元/月×6個月=3600元。
7.護理費,參照出院證出院醫囑中“住院期間陪護2人”的記載及鑒定機構護理期90天的鑒定意見,護理費為15145.04元。
8.交通費,原告住院20天,每天按照20元計算,為400元。
9.鑒定費1200元,系原告進行司法鑒定的必要支出,予以支持。
上述原告主張的各項合理費用共計55606.94元,應當由馬小明的父母予以賠償。
04綜上,最終法院判決如下:
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輔助器具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鑒定費共計55606.9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