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芳(化名)與張小明(化名)于2019年7月在民政部門辦理結婚登記,兩人育有一子。
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導致婚后雙方根本無法進行有效的溝通、交流,常常為家庭瑣事生氣。除此以外,張小明還有家暴行為,派出所有出警記錄。更過分的是,王小芳還發現了張小明有出軌行為,手機里還保留有他和第三者的聊天記錄。
現王小芳對婚姻已經徹底失望,夫妻感情已經完全破裂,故委托我所代理自己的離婚案件。
在確認雙方均有調解意愿后,便組織雙方到法院進行面對面調解。經律師從中反復溝通,動之以情曉之以理,雖然雙方的感情無法修復,但父母的愛子之心不變。在孩子成長過程中,父母對孩子的愛是他們健康成長的必要因素,父母雙方都不應缺席。通過耐心解釋,雙方的心結也慢慢打開,對于孩子的撫養權歸屬、撫養費支付、探視時間方式、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等事宜也達成一致意見:
1、雙方均同意離婚;
2、婚生子由王小芳撫養,男方每月支付2500元撫養費至孩子十八周歲止,支付方式為按季度支付,每季度最后一個月10日前支付該季度的撫養費;
3、雙方婚后無共同財產、共同債權債務。
4、男方享有對孩子的探視權,探視方式為每個月的第二周與第四周的周六周日及每年國家法定節假日進行探視,由男方在周六早上將孩子接走探視,周日晚上送回,節假日同周末的探視方式,探視在不影響孩子正常的學習生活的原則下進行。
此案從我所接受委托到結案,僅用時兩周時間。
延伸閱讀:判決離婚、協議離婚、調解離婚
離婚是夫妻感情破裂的結果,離婚涉及多方法律關系,是一個比較復雜的問題,不僅涉及解除夫妻關系,還涉及財產性利益及子女的撫養問題。在離婚訴訟中,既有判決離婚的方式,也有調解離婚及協議離婚的方式。但是,很多人不清楚這三者的區別在哪里,也不清楚自己的離婚案件應該選擇哪種方式。
判決離婚是指案件經過法院審判,以法院出具判決書的方式解除婚姻關系、處理孩子撫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及確定債權債務。調解離婚是指在法院立案后,雙方就以上四點達成一致意見,由法院出具調解書。而協議離婚則指案件未經法院立案,雙方就離婚涉及的問題達成一致意見,到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手續。
那么離婚時,具體應該選擇哪一種離婚方式呢?不同案件的情況不一樣,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如果當事人缺乏專業的法律知識,在處理離婚糾紛時,建議咨詢專業的離婚律師,由律師根據個案給出最優的離婚方案,少走彎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