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磊(化名)與張軍(化名)有因一筆借款產生糾紛。張軍稱2013年9月13日,趙磊急需資金周轉,便向自己借款4萬元,在羊肉湯店內,趙磊出具了一份借條。后張軍催要借款無果,便一紙訴狀將趙磊告上法庭,要求償還4萬元及利息。
然而真相真是這樣嗎?趙磊委托我所應訴,經律師調查了解,事實卻是如此:本案起因是2013年趙磊在張軍的妹夫所開的賭場進行賭博,趙磊在賭桌上因沒錢清償賭債,便借了賭場現金4萬元,當天趙磊就將這4萬元輸光了。事后,張軍帶著大量社會閑散人員到趙磊家中索要賭債,趙磊被逼出具借條。其中案涉借條發生在2013年,距今已過10年,在此期間張軍未向趙磊主張過權利,此案已超訴訟時效。更為重要的是,案涉借款在賭場發生,張軍等人從事違法賭博活動,以營利為目的,在明知案涉資金用于賭博的情況下,在賭場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放貸,案涉借款應當認定為賭資,不應受到法律保護,應確認出借行為無效。
法院經審查認為:根據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抗辯理由及證人到庭證言內容,本案可能涉嫌賭博類刑事犯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人民法院立案后,發現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并將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之規定,本案依法應當駁回原告起訴,將涉案犯罪線索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最終法院作出如下裁定:駁回原告張軍的起訴。
律師后語:因賭博所欠的債務,不受法律保護。
一、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賭博,為我國法律所明令禁止。在明知從事違法行為的情況下,仍然主動借款,基于此生成的借貸關系當屬非法的借貸關系,基于此生成的賭債亦不具有合法性和真實性,是違法債務。因此,不應受到法律保護,借款人可以主張不予償還。如果債權人非法討債,債務人還可以向法院起訴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三、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