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趙小軍(化名)與王美麗(化名)于2017年1月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兩人都是再婚。趙小軍十分珍惜這段婚姻,對王美麗毫無保留,工作收入也都交由她保管。雙方婚前都在一個村居住,結婚后雙方在王美麗處居住,并擴建了豬舍、糧庫、車庫等設施場地。雙方沒有共同子女,兩人婚前各自生育的有子女。
2022年7月,因為孩子問題雙方產生矛盾,王美麗叫來其哥,扇了趙小軍的耳光并將其踹倒。隨后趙小軍腰部一直不適,后經診斷為腰椎間盤突出,行動極為不便。但趙小軍還想和王美麗繼續過日子,就暫未追究責任。然而他的寬容卻并未換來妻子的改變。
在2022年9月前后,趙小軍因腰部的傷情先后在方城和南陽住院治療,然而王美麗管著家里的錢卻拒絕給趙小軍看病治療使用,對醫院里需要照顧的趙小軍也不管不顧。更過分的是在趙小軍住院期間,還改掉家中監控密碼,趁機將家中飼養的幾十頭豬陸續變賣。隨后王美麗就向法院提起了離婚訴訟,趙小軍因病情未到庭而缺席,法院于作出判決,不準二人離婚。
但在法院判決后,兩人無任何好轉。現夫妻感情早已完全破裂,夫妻關系名存實亡,維持夫妻關系已經毫無意義。故趙小軍便委托我所訴至法院,請求依法準予雙方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各自的子女各自撫養。
經查,雙方的主要財產包括如下:
1、夫妻共有房產一處
2、趙小軍在王美麗的兒子購買房子時,曾支付定金2萬元。
3、豬舍、糧庫、車棚、井、吃水設施。
4、夫妻共同購置的登記在趙小軍名下的小汽車一輛。
5、王美麗私自將夫妻二人共同飼養的豬仔出售,共得2萬余元。
對方辯稱:同意離婚,但趙小軍的表述與事實不符。稱趙小軍經常對其毆打、辱罵,對自己造成了極大傷害,要求支付精神撫慰金5萬元。此外,趙小軍還欠自己的女兒10萬元債務。
法院認為:
關于二人離婚問題
婚姻關系的維系是以感情為基礎,原、被告雖自愿結合多年,曾有一定感情基礎,但是婚后雙方矛盾重重,自第一次被告起訴離婚判決不準予離婚后,現原告起訴離婚可以看出雙方并未和好。種種緣由已經充分說明原被告之間的感情已經破裂,婚姻關系已經難以為繼,勉強維持的婚姻并不會帶來更多的益處,反而會使矛盾更加尖銳,對整個家庭的成員都是一種傷害,這種不幸的婚姻令原、被告夫妻感情徹底破裂,F原告起訴離婚,被告同意離婚,符合法定離婚情形,應準許原、被告雙方離婚。
關于二人婚前各自生育的子女
原告婚前的子女中現有一女未成年,被告婚前的子女中現有兩個孩子未成年,考慮到雙方均系再婚家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為共同撫養孩子已付出相關經濟及生活照顧,現原告訴請各自撫養各自子女并各自承擔撫養費,合情合理,法院予以支持。
關于二人要求分割房產問題
經查明,案涉房產系分期購買,現尚有剩余房貸沒有付清,根據原告提供的銀行交易明細顯示房貸由原告每月還款,且庭審后原告明確表示愿意要房產,故關于房產分割問題,結合案件實際情況及各方的投入,以及原告在被告兒子購買另一套房屋時有定金支付情況和雙方婚后對家庭收入的分配情況等,法院認為原被告共有的該處房產歸原告所有,由原告向被告支付14萬元的金錢補償為宜。
關于豬舍、糧庫等歸屬問題
關于夫妻雙方共同確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豬舍、糧庫、車棚、井、吃水設施等,結合庭審查明情況,該部分財產應歸被告所有,由向原告支付補償費用1.5萬元。
關于小汽車歸屬問題
對于夫妻共同購置的登記在原告名下的小汽車,結合庭審查明情況,該車輛應歸原告趙小軍所有,并向被告支付補償款4000元。
關于轉移財產問題
關于原告稱被告私自賣豬屬于轉移隱匿夫妻共同財產并要求依法分割該賣豬款的請求,被告陳述該款用于日常生活開支及生病住院開支使用,根據被告提供的證據顯示其將賣豬款用于給孩子看牙及自己住院開銷,因該款項支出時原、被告雙方系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故該款雖系被告擅自賣豬所得,但最終用于給孩子的治療及生活看病開支,系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正常開支,對原告請求分割該款的主張不予支持。
關于10萬債務問題
關于被告辯稱欠其女兒10萬元債務問題,未提供具體借條及其他佐證材料,且原告不予認可,稱該款用于被告女兒自己上大學的生活學習使用,無法認定上述債務的真實性、亦無法認定債務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本案不予處理。
綜上,最終法院判決如下:
一、準予原告與被告離婚。
二、原告與其前妻所生女兒由原告撫養,撫養費自理;被告與其前夫所生的女兒由被告養,撫養費自理。
三、夫妻共有的房子歸原告所有,原告支付被告補償款14萬元。
四、夫妻共有的登記在原告名下的小汽車歸原告所有,原告支付被告補償款4000元。
五、原、被告共同財產中的豬舍、糧庫、車棚、井、吃水設施等歸被告所有,被告支付原告補償款1.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