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年近九旬的老人日常靠種地賣菜謀生,遭遇交通事故后,要求對方賠償包括誤工費在內的各項損失。結果,對方以老人已過法定退休年齡為由拒絕賠償誤工費。經過我所律師的努力,法院支持了老人對誤工費的主張。
part.1
2022年9月9日,88歲的王大爺駕駛三輪電動車載著自己的老伴兒行駛至事故地點橫過馬路時,與張某某駕駛的小轎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兩車損壞,王大爺夫婦受傷 。 后交警大隊出具事故認定書認定:王大爺承擔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張某某承擔次責。經查,肇事車輛的實際車主楊某在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及商業險。
part.2
事故發生后,王大爺夫婦被送往醫院治療,住院31天。后司法鑒定所出具鑒定意見為:王大爺傷后誤工期165天,護理期75天,營養期75天。
part.3
2023 年6月1日,街道辦事處居委出具證明,內容為“我村村民王XX享有2畝多地的使用權,耕地常年種植蔬菜,以賣種植的蔬菜為生,沒有其他經濟來源,家庭經濟困難!
part.4
張某某的侵權行為使王大爺夫婦身體及精神遭受嚴重損害,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張某某作為肇事車輛的駕駛人,楊某作為車輛的所有人,保險公司作為肇事車輛的保險人,應對王大爺夫婦的各項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令上述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鑒定費、交通費等各項損失。
爭議焦點:關于誤工費,保險公司認為原告已年近90歲,不應當支付;我方認為當事人具有勞動能力并且身體硬朗也的確是在家從事農業勞動,應當支持。
法院經審理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被告張某某駕駛汽車與受害人發生交通事故,公安交警部門作出被告張某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的認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應依法予以采信。原告王大爺夫婦因該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被告張某某作為侵權人應依法承擔侵權責任。但張某某駕駛的汽車已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保險公司應依法在交強險和商業險范圍內承擔保險責任。
關于保險公司辯稱的原告王大爺不應當計算誤工費的問題。原告今年88周歲,仍參加開庭且明顯可見身體硬朗,所在村委證明其常年以賣菜為生的說法可信,其自食其力并為家庭創造一定的價值,發生交通事故必然嚴重影響其誤工收入,但畢竟屬于耄耋之年,其創造價值的能力和成果將大打折扣,按照鑒定結果的誤工期165天計算誤工費對被告來講有失公允,酌情認定其誤工費減半計算即為12528.48元(25056.95÷2)。
由于經交警認定原告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故被告保險公司應在超出交強險限額的部分即商業險的范圍內依法承擔40%的賠償責任,原告自己承擔60%的責任。同理,作為乘坐人由于有原告王大爺的主要責任存在,其損失超過交強險限額的部分也應由自己承擔60%的責任。
二原告的醫療費共計31440.7元,超過交強險醫療費用18000元的限額,超出部分13440.7元(31440.7-18000)應由被告保險公司承擔40%的賠償責任即5376.28元(13440.7×40%)。二原告的其他費用沒有超過交強險限額,保險公司應依法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承擔責任,墊付的18000元依法予以扣除。
最終法院判決如下:被告保險公司賠償原告醫療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誤工費等共計36458.05元。
小結:受害人是否有權主張誤工費的判定在于是否具有勞動能力,不能機械地以法定退休年齡界定,而應以實際遭受的損害為依據。對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仍具有勞動能力并通過勞動獲得報酬的老年人,結合老年人的醫療情況、勞動能力、收入狀況等案件相關事實,依法應支持其誤工費賠償請求。
對于當事人而言,如果要主張誤工費,需要履行好自己的舉證義務,對于存在固定工作單位或者正式單位的,長期且固定的銀行工資流水、上下班打卡記錄、用工單位證明、勞動合同等都可以作為證據提交;對于沒有固定單位的靈活用工人員,舉證存在困難的,提供的證據同樣要經得起考驗,盡可能進行綜合舉證,例如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證明,靈活用工的雇主或同事證人證言等,以期達到證明標準,得到法院的支持,否則將承擔舉證不能的訴訟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