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1基本案情:2022年4月的某一天下午,蔡某駕駛豫重型罐式貨車沿路行使至某路口時,與張某駕駛的三輪電動車相撞,事故造成張某死亡。經交警部門認定,蔡某和張某均承擔該事故同等責任。
事故發生后,作為肇事車輛的實際所有人,趙某通過蔡某的哥哥向張某的家屬支付3萬元喪葬費,并出具了一份收條。
后張某家屬起訴保險公司,請求賠償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各項損失43萬余元。
經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向張某家屬支付賠償款35萬余元(該筆款項包含喪葬費用),判決生效后,保險公司已將賠償款履行完畢。
但是張某家屬在收到該筆費用后并未返還趙某墊付的3萬元喪葬費。并稱由于趙某不配合導致沒有及時領取到賠償款,因此產生了其他損失。只有趙某把這部分費用承擔了,才同意退還3萬元。
無奈,趙某便委托我所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令退還自己已墊付款的3萬元。
PART.2法院經審理認為:得利人沒有法律依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
本案中蔡某駕駛的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險,且(2022)豫1303民初6603號民事判決書已判決保險公司賠償包括喪葬費在內的各項損失共計35萬余元且已經履行完畢。原告作為車主在保險足額賠償后不需要承擔賠償義務,且保險公司賠付款中已經包含喪葬費,故原告趙某出資墊付的喪葬費3萬元,被告取得該筆款項沒有法律依據,屬于不當得利,應當返還給原告。
被告辯稱原告需支付其在殯儀館的花費、誤工費等損失后才愿意退還該3萬元,因殯儀館花費系包含在喪葬費中保險公司已經賠付完畢,且被告主張的誤工費非交通事故中給被侵權人造成的損失,故對被告這一辯稱,法院不予采信。
綜上,依照《民法典》相關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原告趙墊付款30000元。
此案用時不到2個月便圓滿結案,當事人對此非常滿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