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1基本案情:因水庫移民安置工作的需要,淅川縣某村遷安委員會和某建筑工程公司簽訂了施工承包合同,雙方約定21座移民房屋由該公司承建,每平方米施工費為870元,馬某代表該公司在合同上簽字,后馬某將工程全部轉包給武某。武某轉而又與孫某簽訂合同,將工程以每平方850元的價格轉包給了孫某。
在實際施工期間,合同約定的21套房屋變更為19套,每套房屋的施工面積也與圖紙不符。鎮政府確認建筑面積為每92.24平方米,總工程價款為1489676元,其中有衛生間和防水為武某所建。在施工期間,鎮政府給了財政補貼,后武某又從19戶村民處收取了建房款,共收到工程款1318169元。武某支付孫某790080元,代孫某支付367039元,共計1157119元,后工程竣工并未驗收,施工單位將房屋交付給村委,10戶已經入住,9戶因其他原因暫未入住。
孫某稱武某沒有支付剩余42萬余元工程款,故起訴至法院。武某反訴稱該工程自己已支出1505047元,多支出125676元,加上6%的管理費82762元,共計208438元,請求孫某退還。
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被告武某支付原告孫某工程款共計332557元,駁回了武某的反訴請求。
武某不服提出上訴,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PART.2案件辦理:無奈,武某找到我所,希望我所能幫助他啟動再審。
再審案件,和二審案件有很大的不同,最重要的不同點就在于二審案件,只要提出上訴,就必然能啟動二審。
相反再審案件,即便我們認為案件有很大的問題,卻不見得必然能啟動再審程序。因為再審程序非常復雜,需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一審全面審理,二審針對審理,再審糾錯為目的。二審終審是大原則,所以勢必再審啟動是小概率事件。
委托我所后,律師在仔細研究完案情后認為:
1、 一、二審法院以每戶建筑面積92.24平方米計算工程款屬于事實認定錯誤。鎮政府在二審訴訟結束后,最終完成對案涉工程的驗收后,并出具了《移民避險解困自建房情況說明》,確定了每戶建筑面積為85.41平方米,因此應當以此作為計算案涉工程款的依據。在一、二審判決中,認定每座房屋的實際施工面積為92.24平方米的依據是鎮政府出具的情況說明,由此得出武某需向孫某支付的工程款為19座*850元/平方米/座*92.24平方米/座=1489676元。但該情況說明與事實明顯不符,在二審結束后,鎮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出具了《自建房情況說明》,該說明第二項明確了“建房座數由21座改為19座,建房面積由每座92.24平方米,最終確認面積為85.41平方米(附圖紙和建房面積確認書)”,該說明第三項解釋了在一、二審訴訟中,鎮政府出具每座建房面積為92.24平方米的原因:1、預收差價款和提供的建房合同是每座92.24平方米。2、圖紙變更后未向政府報送。3、出具證明材料時房屋尚未竣工,也沒有最后確認建房面積,只能以原始合同為基本依據。也就是說,鎮政府出具情況說明證明被申請人施工的房屋面積為92.24平方米并非實際施工面積,案涉工程之初,合同確定每戶建筑面積確為92.24平方米,但在實際施工中,圖紙已發生變更,實際施工面積也發送變更,案涉工程從竣工到分房到戶,期間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后,于2022年9月份進行最終驗收,至此才確認了每座房屋的建房面積為85.41平方米,因一、二審訴訟時,鎮政府對案涉工程并未進行最終驗收,在圖紙發生變更后,也未收到報送變更材料,故鎮政府對每座房屋的實際建房面積并不知情,在訴訟中只能以最初的合同上顯示的面積向法院出具證明材料,因此鎮政府在一、二審訴訟中出具情況說明不具有真實性和客觀性,不應作為判決的依據,而應以對案涉工程最終驗收的建房面積作為裁判的依據,即孫某在案涉工程的全部工程款為19座*850元/平方米/座*85.41平方米/座=1379371元。
2、就案涉工程,武某已向孫某支付1157119元工程款,替其墊付了施工費及維修費283575元,有事實依據。已支付的案涉工程款孫某也在原一審中也予以認可。在案涉工程后期,由于孫某怠于履行施工責任,而該工程又屬于民生項目,武某作為承包方,無奈只能自己參與施工。就案涉工程,武某替孫某支付了費用共計240764元,該部分費用均有施工人員的證言確認。此外,在該工程驗收之前,出現質量瑕疵問題,鎮政府出具了兩份《房屋維修施工合同》,維修總費用為42811元,該費用已由武某負擔。
3、孫某需向武某支付的6%管理費有事實依據。在武某將案涉工程轉包給孫某時,雙方口頭約定了每平方米施工費為850元,同時因案涉工程屬于民生項目,在工程實際施工過程中,武某需要跟政府對接各項事宜,為保證工程的進度及質量,故雙方約定了6%的管理費共計82762元,該費用的約定屬于建設工程合同中的常見約定,完全符合常理。且當時磋商時,有證人劉某在現場可以作證。
綜上所述,申請人武某已經向孫某支付了1440694元,孫某在案涉工程中的總工程款為1379371元,加上82762元管理費,計算可得,孫某應當返武某144085元。
PART.3法院裁定:最終律師不負所托,中院根據辦案律師提交的一系列證據材料,做出再審的裁定。
PART.4延伸閱讀:再審一般會是什么結果?
1、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應予維持;
2、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雖有瑕疵,但裁判結果正確的,應當在再審判決、裁定中糾正瑕疵后予以維持;
3、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錯誤,導致裁判結果錯誤的,應當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