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8日,趙女士駕駛小轎車,沿南陽市麒麟路自東向西行駛至某單位門口時,與自南向北駕駛電動車橫過道路的王先生相撞,造成王先生受傷。交警部門經簡易程序認定,雙方各負同等責任。
事故發生后,王先生被送往醫院治療,共住院28天。后經司法鑒定所鑒定,王先生面部斑痕及腰椎壓縮性骨折兩項均鑒定為十級傷殘。對誤工期鑒定為120日,護理期60日,營養期60日。經查,趙女士的車輛在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
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王先生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判決趙女士支付各項損失共計175568.76元(賠償項目為醫療費19560.73元、護理費8260.93元、營養費12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400元、誤工費27200元、殘疾賠償金84664.14元、殘疾輔助器具費168元、被撫養人生活費22009.25元、交通費600元、車損2870元、鑒定費1300元、精神撫慰金8000 元。)
上述事實,有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病歷、醫療費發票等證明。
保險公司辯稱,原告主張過高,對鑒定結果及部分賠償項目有異議。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駕駛車輛與原告發生相撞,造成原告受傷,構成侵權,應根據過錯大小承擔責任。事故認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責任劃分明確,予以認定。雙方為同等責任,被告趙女士作為機動車一方,酌定承擔60%的責任,原告王先生承擔 40%的責任。由于趙女士的車輛在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首先應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不足部分由保險公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按60%的比例承擔。
原告的損失有下列項目:
(1)醫療費,共支出 19560.73 元,予以認定;
(2)營養費,經鑒定營養期60日,每日20元,共計1200元;
(3)住院伙食補助費,共住院28天,每日50元,共計1400元;
(4)誤工費,經鑒定誤工期120日,原告從事物流行業,提供了收入明細,平均月工資為5825元,予以認定,費用為27200元;
(5)護理費,經鑒定護理期60日,按居民服務業標準計算為8260.93元;
(6)殘疾賠償金,兩處10級傷殘,根據城鎮居民上一年度可支配收入38483.7*0.11*20=84664.14元。被撫養人生活費應并入殘疾賠償金,共有3名被扶養人,上述合計106673.39元;
(7)殘疾輔助器具,168元,根據傷情,為必要支出,予以認定;
(8)交通費,住院28天,酌情按每天20元計算,費用為560元;
(9)鑒定費,1300元,予以認定;
(10)拖車費,因事故發生拖車費100元,予以認定;
(11)財產損失,原告電動車在事故中受損,考慮電動車實際情況,酌情支持1000元;
(12)精神撫慰金,原告傷情較重,構成2處10級傷殘,酌情費用為8000元,優先在交強險中支付。
上述費用合計175423.05元。其中醫療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22160.73元,財產損失1000元,其余費用152262.32元,首先由交強險公司在限額內承擔171262.32元,剩余4160.73元由保險公司在商業險限額內按60%的比例承擔2496.44元。
綜上所述,判決如下:
一、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支付原告賠償金171262.32元;
二、承保商業險的保險公司支付原告2496.44 元。
案件至此得以圓滿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