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該起案件是一起名譽權糾紛案件,對方一直在微信群散布發表侮辱當事人的各種言論。此前,當事人曾委托我所處理民間借貸案件,對方借錢不還,一直以各種理由推脫。委托我所后,律師成功為其拿回了借款。當事人對我所的辦案質量及服務態度高度認可,故再次委托我所處理案件,律師不負所托,再次成功地捍衛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基本案情:2022年12月份開始,王某因私人原因多次通過自己的微信號在幾百人的微信群聊中發表貶低張某人格的言語。張某多次聯系王某,要求其承認錯誤,停止侵害行為,消除影響,皆無果。后迫于無奈報警處理,派出所民警對王某作出口頭警告。之后王某變本加厲,仍繼續在微信群內散布侮辱性言論。
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張某便委托我所起訴王某,請求依法判令王某停止侵權賠禮道歉,并賠償張某因人身權益受損造成的精神損失。
辦案經過: 經律師查證,王某于2022年12月25日至2023年1月25日期間,多次在“XXX交流群”、“XX評價群”微信群辱罵張某。其中“XXX交流群”群成員有499人,“XX評價群”群成員有 404 人。
為支持訴請,特向法庭提交如下證據:
1、《XXX交流群(499)》微信聊天記錄;
2、《XX評價群(404)》微信群聊記錄;
3、視頻一份。
證明目的:被告多次在微信聊天群內散布不正當言論辱罵原告并在群內發布辱罵原告的視頻,在收到法院的調解通知后仍繼續發布不正當言論辱罵原告,導致原告名譽受損、社會評價降低。
法院經審理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不特定關系人組成的微信群具有公共空間屬性,公民在此類微信群中發布侮辱、誹謗、污蔑或者貶損他人的言論構成名譽權侵權,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本案中,被告在本案案涉微信群中發布的涉及原告的信息中使用了明顯帶有侮辱性的言論,且在群中發布涉及原告的視頻并發表侮辱性評論,案涉微信群內成員較多,被告將上述不當言論發布至有眾多成員的微信群,其主觀過錯明顯,從微信群的成員組成、成員之間相互討論情況以及網絡信息傳播的便利、廣泛、快捷等特點來看,涉案言論確已引發他人對原告產生負面認識并造成原告社會評價降低,被告的行為與原告名譽受損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故被告的行為符合侵犯名譽權的構成要件,已構成侵權。被告應當停止侵權、向原告賠禮道歉,并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最終判決:綜合考慮被告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內容與造成的影響、侵權持續時間等,最終法院判決:
1、被告停止對原告名譽權的侵害。
2、被告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法院提交對原告的道歉書,道歉書的內容需經法院審核;逾期不履行,法院將在南陽地區發行的報刊上刊登本判決書的主要內容,費用由被告承擔。
3、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
至此,案件得以圓滿解決。
延伸閱讀:傳統名譽權侵權有四個構成要件,即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對于微信群中的言論是否侵犯他人名譽權的認定,除了要符合傳統名譽權侵權的全部構成要件,還應當考慮信息網絡傳播的特點并結合侵權主體、傳播范圍、損害程度等具體因素進行綜合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