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法案例一:2020年4月的一天,吳先生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行駛在高速某路段時,因操作不當,與防護欄、路邊樹木發生碰撞,造成車輛有損、吳先生受傷、路產受損的單方的交通事故。經公安機關認定,吳先生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接受吳先生委托之時,此案已快過三年訴訟時效,辦案律師便馬不停蹄地開始辦理。經查,肇事車在某保險公司投有商業險,商業險附加有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作為肇事車車輛的保險人,應對吳先生的各項損失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接著開始準備片子、病例、鑒定意見書、門診收據電子憑證、事故認定書、住院收據、診斷證明、出院證、住院證、保單、身份證明、費用清單等各項證據材料。
最終在辦案律師及法院的調解下,雙方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一、保險公司于賠償吳先生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費用共計26萬元;
二、吳先生后續治療費以實際產生的數額為準,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另行訴訟。
至此案件得以圓滿解決,吳先生對此非常滿意,特送來錦旗表示感謝。
光法案例二:2023年2月的一天,吳先生駕駛的車輛發生側翻。事故發生后,吳先生被送往醫院治療。由于是單方交通事故,吳先生認為自己不能拿到賠償,也沒有報警。
在其住院期間,偶遇我所同事在醫院發送免費普法知識手冊,便抱著試一試的心態詢問。在聽過對他目前情況的分析后,當即決定委托我所代理案件。
最終,在律師的努力下,雙方達成調解協議:保險公司賠償吳先生12.6萬元。此案從委托到當事人拿到賠償款用時不到兩個月。當事人對在自己接受的范圍內又快獲得賠償款表示非常滿意。
交通事故糾紛不僅僅可以通過判決結案,調解也不失為一種好辦法。故一定要重視協商調解,在協商過程中積極與各涉案主體溝通。經過光法律師的努力,讓各方在可接受范圍內都作出一定讓步,達到受害人可接受賠償的范圍。這無疑既節省了當事人的時間和精力,也提高了整體的辦案效率。